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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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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3-30 08:21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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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

第一条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本章程适用本校内部。

第二章 董事会

第三条 董事会的组成

董事会共由5人组成,其中股东3人、校长1人、教师代表1人。

第四条 董事会例会制度

1.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;

2.每次开会前,议题应至少提前3天通报董事会成员,重大问题必须印成书面材料。董事会亦可在会上临时提出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;

3.会议决议必须经3人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;

4.董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(4月份、8月份各一次),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;

5.董事会开会内容形成记录。

第五条 董事会的职责

决定或通过学校发展方向,校址或校名变更,办学规模,招生人数,收费标准,财务预决算,学校机构设置,人事制度改革,工资福利待遇,干部任免,制订管理制度,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等重大决策。

第三章 董事会应遵守的原则

第六条 本校是经濮阳市教育局批准的寄宿制、全封闭、民办普通高级中学,必须依法办学。

第七条 本校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规定成立学校董事会,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领导机构,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。

第八条 本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教育、教学质量,为高等学校输送高素质人才。

第九条 本校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有关规定,由董事会决定选择营利或非营利类别。

第十条 学校董事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
第十一条 学校内部管理,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董事会支持校长按照校长职责行使职权,全面管理学校各项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本校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四章 董事长

第十三条 董事长的产生

董事长由董事会民主协商产生。董事长必须由无限行为责任人担任。

第十四条 董事长的职责

1.主持董事会会议;

2.行使董事会职责;

3.检查董事和校长的工作。

第五章

第十五条 董事的条件

1.由股东自然形成的3名董事;

2.由校长职务产生的1名董事;

3.由教师代表产生的1名董事,必需经过学校教代会选举;

4.董事必须是热爱学校,勤奋工作,大公无私,肯于奉献,诚实可信的人担任;

5.担任董事要求必须具有无限行为责任的人。

第十六条 董事的权利

1.有参加董事会,听取工作汇报,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

2.有参加与审议表决学校重大问题的权利;

3.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;

4.有退出董事会的自由。

第十七条 董事的义务

1.模范地遵守董事会章程,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;

2.对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,承担责任;

3.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汇报工作。

第六章

第十八条 凡有下列原因报请原批准机关后,本校可终止活动。

1.依法撤销;

2.破产;

3.解散。

第十九条 本校终止活动,须经董事会决定并成立清算小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教育法》、《合伙企业法》清算本学校全部财产,处理未完业务,清理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。

第七章

第二十条 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生效,解释权、修改权属于董事会。